五戒中的盜戒
五戒中提到,若是具足六種因緣條件,便成立偷盜的根本罪,是不通懺悔的。
一、他物(屬他人的財物)。
二、他物想(知道是屬於他人的財物,即不錯想)。
三、盜心(起了偷盜的欲念)。
四、興方便取(用種種的方法來達到偷盜的目 的)。
五、值五錢(所盜之物,價值五錢。當時印度
的國法,偷盜五錢以上,即犯死罪。佛陀依照此法,制定偷盜五錢以上,成重罪不可悔。如今時代變遷,可依國家法律,足以判重刑的標準,來定其幣值)
六、離本處(將所盜的物品,移離本來的地 方)。
只要六緣具足,無論是自取、教他取、遣使取,或者是苦切取(卑劣手段,騙取或盜取)、輕慢取(如師長取學生物、父母取子女物、上司取部屬物、官員取百姓物)、詐稱他名字取、強奪取、受寄取(他人所寄存物或借用物,惡心不還),皆成重罪。
這是關於興方便取這一項,進一步的說明。另外,離本處這一項,五戒中也有詳細的劃分:
若是織物異繩名異處
如果織物的織繩不同、織料不同的編織物叫做異處。例如毛布和棉布是異處,把放置毛布上的寶物,取離原處,放置旁邊的棉布上,相隔那怕是一小寸,也是離本處。如果一件衣服只有一色叫一處,放置在衣服上的東西,從左至右還在衣服上,即未離本處。如果一件衣服有二色以上,異色的叫異處,從紅色取至白色處,雖在同一件衣服上,已構成取離本處的要件,因為異色容易令人產生失物想。若是毛氈類,一重毛算一處,放置上層的東西移至下層,便離本處。
居士為他人擔物
若是有盜心,將擔物由左肩移至右肩,或由右手移至左手,也算離本處。
車子的輪軸衡軛(駕馬車用的橫木叫衡。駕牛車用的軛木叫軛。)船的兩舷(左右邊)、前後(前後面船艙)。屋子的梁棟椽桷(承載瓦片的椽桷)、四隅(四邊的角),及奧(堂奧)皆名異處,以盜心移物至異處者,皆是離本處。
若是水中物,如是木材,以盜心將水中木材沈入水底,或舉離水面,都是離本處。如是水中有主的魚類,以盜心沈入水底,或舉離水面,皆離本處。
若是無足眾生,如水蛭、蛇、鱔魚等,從器物中取出,即是離本處。若是二足眾生,如人、鵝、雁、鸚鵡、鳥等,只要是兩腳完全離開,即離本處。若是鳥在籠樊中,取出即是離本處。如果是四足眾生,如象、牛、馬、羊等,驅出走過四雙步,即離本處。以上離本處的內容,只要六緣具足,皆不可悔。其餘則可通懺悔。
以值五錢這一項來說,若是賭錢,以盜心偷牌、換棋,或使用灌鉛骰子,或用種種非法的手段,勝他人超過五錢者,六緣具足者犯不可悔。
應當繳納的稅金,用種種方便逃稅、漏稅,或不開購物發票,超過五錢,亦犯不可悔。
若是以盜心偷舍利,犯中可悔。因為舍利無法計算價值,故值五錢這一因緣不具足。若是以恭敬心、清淨心取得,將舍利作佛想,則無犯,無盜心的緣故。
若是盜取物的價值,在四錢以下,犯中可悔。
想偷而未取者,犯下可悔。
只有在錯想(以為是自己的東西)、他人同意而取、暫時使用、不久即還、以為無主物、心狂亂、精神耗弱,此七種情況下取物無犯。
關於偷盜,即感得此世窮困、身心不安樂、惡名、惡眷屬等果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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